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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神起在一審中僅再次確認了雙方的立場差異

來源: JES | 2009.08.22 08:58

 

在東方神起的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經紀公司SM娛樂21日的專屬合同效力停止臨時處分申請的法庭一審中,雙方的立場差異再次確認,兩者互相對立。

這和本月初通過報導發表的雙方立場沒有差別,雙方對於主要爭議焦點的立場差異鮮明,雙方和解的可能性不高。雙方在當天向審判部提交詳細資料後,在一個小時內各自闡述了自己的立場。3周後的911日之前,將向審判部提交補充資料。

擔任申請人東方神起三名成員的律師的世宗律師事務所當天在審判中表示:“三名成員提起專屬合同效力停止臨時處分申請的核心理由是,13年長期合同具有不正當性”,他還強調“作為偶像明星,長達13年的合同相當於事實上的終身契約,在目前的締約條件下無法開展自由的創作活動。”

他解釋,因為這個原因,“東方神起成員在解除專屬合同時,需要支付總投資額的3倍和損失收益的2倍的違約金,所以不得不被合同所束縛。無法得到適當的金錢補償,但請求對SM方面以多種方法確認收益內容,但其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甚至還申請了證據保全。”

 

 

被申請人SM娛樂方面對此表示:“公正交易委員會標準條款勸告事項中也沒有規定歌手合同為7年,對於國外活動歌手,合同期限內有不受限制的例外條款。培養一名藝人需要3年到4年的投資時間,考慮到進軍國外藝人的語言教育和當地投資費用等超過國內藝人的2倍到3倍,13年合同並不算是長期合同。”

SM
接著表示:“2008年之前,因東方神起而得到的500億韓元銷售額中有244億韓元為費用,274億韓元的純收益中支付給成員110韓元。截止到20092月,共5次修訂了關於收益率分配等的專屬合同,每6個月公開一次收益精算資料。每當這時,成員和其父母出席會議,確認和簽署精算資料。”

雙方關於化妝品事業的立場差異也非常明顯。

對然三名成員對和經紀公司關於化妝品事業的矛盾隻字未提,但SM補充道:“因化妝品事業,經紀公司和成員在這次訴訟中開始產生矛盾。瑜鹵允浩和最強昌瑉沒有參加這次臨時處分申請也充分證明了這一事實。”

雙方對於將來訴訟的走向也出現了較大差異。

SM
表示:“東方神起具有超出SM旗下藝人的意義。雖然產生法律爭議讓人覺得遺憾,但我們將以這次事件為契機,扎實地鞏固和東方神起成員的信任關係,將其作為可以挑戰的機會,”但三名成員表現出了懷疑。他們強調:“現在東方神起處於企望成為偶像組合中能夠進一步成長的成人組合的重要時期。目前的締約條件和實現成員們的以上願望存在著距離,SM提供這種環境的可能性很低。
現在應該像出身於SM的神話一樣,即使經紀公司不同,也要維持組合,謀求活動方法。”


韓國中央日報中文網 http://cn.joi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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